黑龙江省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黑工商发〔2010〕316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三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经营者,所售出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发生消费争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显示屏、背光板、数字信号处理板、IC电源板)、3年。

  三包有效期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能够确定交付日期的,以开具发货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购货凭证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第四条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是实行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规定的,不得销售液晶、等离子电视机。

  第七条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销售实行信誉卡和三包凭证制度,做到一台(套)一卡一证。

  第八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办法中的三包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要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

  (三)真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性能、价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修地点。商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并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对消费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销售者也有义务作真实的介绍。

  (四)提供电视机座架、壁挂架。消费者对座架、壁挂架可任选其一,销售者不得另计费用。消费者如果两个都需要,销售者可对其中一个另计材料费。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应具有本行业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家电维修服务等级证书;其维修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上岗资质证书,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本人上岗资质证书。

  (二)三包期限内负责免费修理,超出三包期的有偿修理。修理时更换的零部件应是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新的零部件。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认真记录商品故障及维修后商品质量状况,保证维修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四)由于修理者失误或修理中的其他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产品损坏,由修理者承担责任。

  (五)接受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对维修质量的监督。

  (六)修理时间预计在5天以上的,经营者从开始维修时起,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再收回备用机,以减少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七)维修完毕交付消费者使用后,修理者应在两天内进行回访。

  (八) 在三包凭证上认真如实记录修理情况,注明修理原因和修理的次数等。修理者应该当面向消费者试机和交验维修好的电视机,并将有关记录和凭证交消费者一份留存。

  (九)常用的维修零配件应当保持备存,保障维修能够及时进行。

  (十)保证生产者提供的修理费用和配件用于修理。

  第十条 生产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二)保证提供检验合格的产品,并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和修理者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负责向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零部件和修理费用;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统一要求,性能应与产品说明书表述内容一致。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但是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一)消费者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且无法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四)三包凭证上所标明的型号与商品本身的型号不符或者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六)在销售时已明确告知并显著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七)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第十二条 对因符合三包规定而进行的修理、更换和退货,销售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产生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合理费用。

  属生产者或修理者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合理费用,销售者承担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三条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信誉卡、发票等有效凭证上标明的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十四条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发生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并负责免费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规格同型号商品,消费者又不愿调换其他规格或型号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并且不收取折旧费。

  有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但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折旧费后予以退货。

  折旧费的计算自交付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期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七条 换货时,销售者应提供全新的商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过的或者不合格的商品。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八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自送修之日起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部件而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维修记录中注明,消费者可以据此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

  修理者由于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

  第十九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责任的,可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追偿。

  第二十条 经营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0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1年3月12日起实施。

  附:《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三包有效期和折旧率》

  液晶及等离子电视机三包有效期和折旧率

  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整机 主要部件
   等离子电视机
   1
   3 显示屏
   数字信号处理板
   IC电源板
   0.05%
   液晶电视机
   1
   3 显示屏
   背光板
   数字信号处理板
   IC电源板
   0.05%

 

2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