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急需制定严格的“三包”规定
商品实行“三包”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措施,“汽车三包”历经八年努力,有望出台实施。商品房是商品必须符合商品属性,目前,急需制定“商品房三包”规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前提是“竣工验收后”,且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修最低期限如下: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以上五项只有地基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与设计寿命相同,其余最长保修期为5年占房屋寿命7.14%,最短为2年仅占房屋寿命2.86%。业主需要承担维修责任时间占房屋寿命92.86%和97.14%。很明显保修时间设定太少,对于使用70年的一件商品来说很不公平。电视机使用寿命10年,主要部件保修3年,整机保修1年,主要部件保修时间占寿命30%,整机保修时间占寿命10%。通过“商品房三包”延长商品房保修时间是迫使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偷工减料的最佳措施,是提高工程质量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
《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办法》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以上内容可见,《办法》远不如“三包”规定,《办法》中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只负责保修。
《办法》中的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该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必然会影响产品效用以及产品寿命,应该涉及商品退换的范围,或用赔款补偿弥补业主损失,不能一修了之。
商品房合格还是不合格至今没有国家标准,业主出于对开发商信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却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间违约是司空见惯,为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比比皆是,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胜枚举。
当下,商品房是民生必须品,其价格昂贵,使用周期长,所以,希望有关部门把制定“商品房三包”尽早纳入日程。